河南传统法治人物:冯师孔
所属年代:明代 |
关联地点:原武(治今河南原阳西南)人 |
籍贯/祖籍:原武县(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)人 |
身份标签:明代大臣 |
关联典籍:《审录题稿》 |
生平简介:冯师孔,?—1643,字景鲁,原武县(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)人,万历四十三年(1615年)中举,万历四十四年(1616)考取进士,历任刑部主事、员外郎、真定知府、兵备副使,官至右佥都御史(正四品),代行陕西巡抚职责。冯师孔一生恪守法令,治军严明,体恤百姓,所著《审录题稿》在当时盛行于世,《明史》有其列传,《陕西通志》以“名宦”为其记传,顺治十五年(1658年)《原武县志》“名宦传”载其“清平如水,明断若神”。 |
法治思想: 秉公用法,大气凛然;执法严明,整肃军纪;殚精竭力,忠于职守。 |
法治轶事: 审辨曲直,主持正义。1616年,冯师孔以刑部主事身份审核陕西冤狱时,顶住各方压力,剥丝抽茧,明察秋毫,查明杨小娃等180名在押人员实属冤案,极力请命朝廷释放了所有冤狱人员,此举深得人心,当地百姓比喻其为武则天时期“卓然守法、虽死不移”的清官徐有功。 正气浩然,不畏权贵。崇祯四年(1631)九月,监军邓希诏专横跋扈,滥用法度,冯师孔甚为不满,公开抵制,邓希诏大怒,向朝廷诬告冯师孔,害其被关入刑部大狱,很多人都为冯师孔捏了一把汗。然而,冯师孔向崇祯皇帝上书直言:“臣为一男子大丈夫,为国家担当固守边疆重任,岂能与奸妄之贼同流合污,与其攀附奸臣为生,不如一死了之。”崇祯被冯师孔慷慨陈词打动,将其从狱中放归故里,不再治罪。 |
历史评价:顺治十五年(1658年)《原武县志》“名宦传”载其“清平如水,明断若神”。 |
推荐单位:新乡市司法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