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传统法治人物:张仁黼
所属年代:清代 |
关联地点:河南固始人 |
籍贯/祖籍:河南固始 |
身份标签:清代顺天府府尹 |
生平简介:
张仁黼(?—1908)字劭予,河南固始人,清末大臣。光绪二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,入直上书房。出督湖北学政,以朱子《小学》、《近思录》训士。累迁洗马,充日讲起居注官,补侍讲。二十年,日本衅起,枢臣被劾。乃与李文田等请起用恭亲王奕䜣,称旨。迁鸿胪寺卿,典试四川。除奉天府府丞,父忧,未之官。 |
法治轶事: 三十三年,补大理院正卿,奏请敕部院大臣会订法律,略言:“法律主要在乎组织立法机关,而所以成之者有三,曰:定法律宗旨,辨法律性质,编法律成典。中国数千年来,礼陶乐淑,人人皆知尊君亲上。此乃国粹所在,必宜保存,用各国之法以补其不足。尤须造就法律人才,治法治人,相因为用,然后可收实效。”又言:“立法之要,规模不可不闳,推行必宜有渐。否则未当於人心而贸然以试,诚恐外国属人主义势力日益扩张,而吾国属地主义处理愈形棼纠。有司奉行不善,反使外人得以藉口,为患甚大。”疏入,多议行。俄授吏部侍郎,充经筵讲官。三十四年,丁母忧。未几,卒。 |
历史评价:仁黼内行修,不自标异。尝被命治河,却例馈节省金,同官惧,谓将兴大狱。仁黼忽索取金,众始安,然颇怪其失操。已而河南巡抚上言绅士助学校金,不受奖叙,数与之同。朝士益服其清不绝物云。 |
推荐单位:信阳市司法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