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传统法治人物:子产
所属年代:夏商周时期 |
关联地点:郑州 |
籍贯/祖籍:新郑 |
身份标签:政治家、思想家,儒法合流的思想先驱 |
关联典籍:《铸刑书》 |
关联遗存:子产墓 |
生平简介:
子产(?—公元前522年),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、思想家。他是郑穆公之孙、公子发之子,前554年为卿,前543年执政,先后辅佐郑简公、郑定公,卒于前522年。子产在主持郑国政务期间,既维护公室的利益,又限制贵族的特权,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。子产在主持郑国政务期间,既维护公室的利益,又限制贵族的特权,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,主要措施是:为田洫,划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,将农户按什伍加以编制,对私田按地亩课税;作丘赋,依土地人口数量交纳军赋;铸刑书,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;实行学而后入政、择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;不毁乡校,愿闻庶人议政,有控制地开放言路。其政治经济改革,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社会的转型。在对楚、晋等国的外交方面,子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。郑国在子产的推动下呈现出中兴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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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思想: 一、子产对礼治的继承与改造。子产将礼与仪区别开来,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,推动了礼的自然化和社会化。同时又将礼下放到民间,沟通了礼与法的界限,开创了后来从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。 二、改革内政、创立新制。提出五项”国之大节“。 三、铸刑书,公布成文法。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。 四、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。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。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。 |
法治轶事: 铸刑于鼎:公元前536年(郑简公三十年)农历三月,郑国执政子产率先“铸刑书”。汉代以后的学界通说将“铸刑书”理解为“铸刑书于鼎,以为国之常法”,也就是将郑国的法律条文(“刑书”)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,并公布于众,令国民周知。但也有观点认为,子产的“刑书”不一定铸在鼎上,所铸文本也不一定是法律条文本身,而可能是颁布刑书时的诰令类文书。 |
历史评价:子产在内政方面,不禁乡校,人畅其言,宣泄有道,则民心顺;善善恶恶,以民为师,则民心凝。封沟洫,作丘赋,为民求生,为国理财;财丰民安,财聚国强,此增生机。铸刑书,此树秩序。在外交方面,审时度势,或陪简公朝晋,或随定公会盟,周旋应对,要求合理纳贡,平等相待,不失尊严,又不开罪强国,有胆、有节、有理、有利,不卑不亢。在个人思想品质上,子产信德而不信邪,先有公宫火灾,又有“龙”斗深渊,拒绝向神鬼祈禳,主张修德免灾。最后病危交代薄葬,廉洁终生,并以为政宜宽猛相济为嘱。总之,子产堪称春秋时执政者的楷模。 |
推荐单位:郑州市司法局 |